合肥健坤化工有限公司

合肥健坤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8505号

原告:合肥健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99号丰乐世纪公寓2幢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1291K。

法定代表人:凌代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

原告合肥健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健坤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健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海波

书 记 员 倪竹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