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爱尔福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3民初1135号 原告:***,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计59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