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3民初1135号
原告:***,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计59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