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03民初3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中站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爱尔福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新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清化镇街道办事处中山路**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
被告:于东海,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爱尔福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公司、***、于东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买 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苗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