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203民初9898号
原告:林某,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负责人:曾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某公司厦门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2.5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