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3419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厦门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9元,减半收取计3945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