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027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018XD。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大厦20层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5TQB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视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厦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千视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千视界公司立即向电信厦门分公司支付拖欠的买断资源合作款183345元;2.判令大千视界公司立即向电信厦门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21年3月31日违约金为171390.24元,之后以18334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大千视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电信厦门分公司与大千视界公司就大千视界公司承包经营电信厦门分公司电梯轿厢框架广告销售达成一致,双方签订《2019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大干视界传媒有限公司电梯轿厢框架广告资源销售合同》,约定:1.合作标的:电信厦门分公司122个451部电梯1431面框架广告独立营运权(含定价权、销售项目经营权限),大千视界公司以246.66万元(含税价)买断电信厦门分公司标的广告位的独立运营权,营运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计12个月整。双方另约定按照各自客户的投放需求向对方采购闲置点位,被采购一方配合实施广告投放,双方根据实际投放量结算闲置点位费用。闲置时段结算价为35元/周/面,双方按季度根据实际投放量结算闲置点位费用。2.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大千视界公司向电信厦门分公司缴纳5万元服务保证金。大千视界公司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电信厦门分公司支付合同费用20.555万元,12个月累计金额246.66万元。闲置点位结算由双方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实际使用闲置点位的清单核对,结算确认单由双方签字**(电信厦门分公司加盖号百分公司公章,大千视界公司加盖公章);双方互向对方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的一方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结算款项转入对方的账号。3.如大千视界公司逾期支付合作款项,每逾期一日,电信厦门分公司有权按未支付费用的万分之六向大千视界公司收取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支付的,电信厦门分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并不免除大千视界公司的违约责任;等。2019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协议标的广告位独立营运权的买断价格调整为123.33万元(含税价),营运期限调整为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计6个月整。合作期限内,大千视界公司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电信厦门分公司支付买断广告位的独立营运权费用20.555万元,6个月累计金额123.33万元。另补充约定双方自有闲置时段点位合作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大千视界公司免费提供500面/周的自有闲置时段点位用于电信厦门分公司销售或自宣。协议签订后,电信厦门分公司依约为大千视界公司提供标的广告位的独立营运权及闲置点位资源,全面、妥适履行协议义务。然,大千视界公司却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合同费用。2020年8月21日,大千视界公司单方向电信厦门分公司出具《说明函》,确认逾期付款事实,并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大千视界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合作款,亦未按《说明函》的到款承诺付款。2021年1月15日,电信厦门分公司委托律师向大千视界公司出具《律师函》,向大千视界公司催讨拖欠合作款及违约金。大千视界公司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4月1日,大千视界公司向电信厦门分公司出具《合作款项互抵说明函》,确认尚拖欠电信厦门分公司买断资源合作款404460元及闲时点位合作款96215元(合计500675元),扣除电信厦门分公司应付给大千视界公司的闲时点位合作款267330元,实际尚欠付合同款项183345元。大千视界公司请求对双方互相使用的闲时点位资源合作款项及保证金以“应付抵应收”的方式进行互抵,并互不追究闲时点位合作款部分违约金。双方互抵后,大千视界公司实际尚拖欠电信厦门分公司买断资源合作款183345元,截止2021年3月31日,大千视界公司因**支付或欠付买断资源合作款已产生违约金173256.84元。为维护自身权益,电信厦门分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请。 大千视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日,甲方电信厦门分公司与乙方大千视界公司签订《2019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大干视界传媒有限公司电梯轿厢框架广告资源销售合同》,约定:合作标的为122个小区451部电梯1431面框架广告独立营运权(含定价权、销售项目经营权限)以下简称“标的广告位”;乙方以246.66万元(含税价)买断甲方标的广告位的独立营运权,营运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双方约定闲置时段结算价为35元/周/面(含税价,闲置时段指合作标的轿厢广告及甲方其他拥有经营权的轿厢广告运营时,上一轮客户及下一轮客户之间的闲置时间段),双方按照各自客户的投放需求向对方采购闲置点位,被采购一方配合实施广告投放,双方按季度,根据实际投放量结算闲置点位费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5万元服务保证金,合作期限内,乙方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费用20.555万元,12个月累计246.66万元;双方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实际使用闲置点位的清单核算,结算确认单由双方签字**(甲方加盖号百分公司**,乙方加盖公章),双方互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的一方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结算款项转入对方的账号,如开票方因故延迟开票,则付款方也顺延付款时间;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合作款项,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未付费用的万分之六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并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剩余经营权内乙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费用及服务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约地(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等等。合同附件为合作点位清单、闲置点位合作需求单、廉洁协议等。 2019年11月25日,甲方电信厦门分公司与乙方大千视界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修改原销售合同,标的价格修改为乙方以123.33万元(含税价)买断甲方标的广告位的独立营运权,营运权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自有闲置时段点位合作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乙方免费提供500面/周的乙方自有闲置时段点位用于甲方销售或自宣;乙方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买断广告位的独立营运权费用20.555万元,6个月累计123.33万元;等等。 合同签订后至2021年1月11日,大千视界公司累计向电信厦门分公司支付合作款项828840元以及保证金50000元。 2020年8月21日,大千视界公司向电信厦门分公司出具《说明函》,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 2021年1月14日,电信厦门分公司委托律师向大千视界公司发出《律师函》,函称截至2021年1月4日,大千视界公司拖欠电信厦门分公司合同费用419460元及闲置点位合作款项96215元,合计515675元,要求大千视界公司在收函后10日内支付拖欠的款项及违约金。大千视界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函件。 2021年4月1日,大千视界公司向电信厦门分公司出具《合作款项互抵说明函》,大千视界公司确认截止2021年3月31日拖欠买断资源合作款404460元、违约金171390.24元、闲时点位合作款96215元,电信厦门分公司尚未支付大千视界公司闲时点位合作款267330元。大千视界公司请求就双方闲时点位资源合作款项及保证金以“应付抵应收”的方式进行互抵,互抵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闲时点位合作款部分违约金,经此方案核算后,截止2021年3月31日,大千视界公司尚拖欠电信厦门分公司买断资源合作款183345元(不含违约金)。说明函后附有双方欠费数据明细,并备注1、电信厦门分公司应付闲时点位合作款已扣除大千视界公司免费提供的500面资源,合计金额17500元;2、上述欠费金额不含买断资源合作款部分的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电信厦门分公司提供的《2019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大干视界传媒有限公司电梯轿厢框架广告资源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说明函》《律师函》《合作款项互抵说明函》、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大千视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电信厦门分公司与大千视界公司签订的《2019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大干视界传媒有限公司电梯轿厢框架广告资源销售合同》及《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大千视界公司出具《合作款项互抵说明函》确认拖欠电信厦门分公司买断资源合作款、违约金及闲时点位资源合作款,请求双方互抵,并确认互抵后尚欠电信厦门分公司买断资源合作款项183345元及截至2021年3月31日买断资源合作款项违约金171390.24元,大千视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销售合同约定“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合作款项,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未付费用的万分之六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电信厦门分公司要求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大千视界公司偿还全部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电信厦门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大千视界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买断资源合作款1833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3月31日违约金为171390.24元,之后以18334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2元,减半收取计3311元,由大千视界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