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尚豪酒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075162018X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市尚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路268-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40583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尚豪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25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4000000元等,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2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材料被退回后本院又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自2022年7月25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存款76744.78元(已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超额冻结),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止到2022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4000000元等均未得到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2年8月3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系台资企业,现已停止经营。其名下76744.78元存款,已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超额冻结。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猛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