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九佛建设路115号20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路770号506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5号。
负责人:***。
上诉人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2)闽0203民初7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
天翼公司上诉称,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不构成信息网络侵权,不是侵权行为主体,因此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当以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的住所地作为本案管辖依据;鸿**公司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在全国多个省市法院立案,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将本案移送天翼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统一审理有法律依据也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的起诉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则多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本案中,鸿**公司主张天翼公司、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向用户提供有偿彩铃服务构成侵权,从初步证据看,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系彩铃业务的运营方,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其被告主体身份适格。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天翼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而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畴。综上,天翼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