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丰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丰辉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香,西山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昆明丰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六哨乡板桥村委会春雨路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682723647。
法定代表人:李加华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丰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辉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以1,671,075.49元为限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险金额为1,671,075.4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可能因丰辉公司、***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且***已提供等额担保,对***申请保全丰辉公司、***相关财产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丰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金额以1,671,075.49元为限。
期限为2023年1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博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缪怡然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