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凯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鄂01民特17号
申请人武汉凯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虽有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属约定不明,且双方对该条款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汉凯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2017年5月20日其与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其它未尽事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纠纷可提交双方所在地相关司法仲裁委员会仲裁”。
驳回武汉凯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凯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