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22民初6843号
原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399***76。
法定代表人:**,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430012。
被告: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柏果镇东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36***1728F。
法定代表人:***,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程序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原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