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民申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48号黔电发展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再审申请人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源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一审未中止案件审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作出错误判决;2、原一审判令江源电力公司在未收到发票情形下支付剩余工程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江源电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源电力公司在原一审中以案外人与江源电力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尚在另一案审理中,本案需待该案审结为由,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因本案与另一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本案并不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原一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综上,江源电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