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2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黔电发展楼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民终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交付面额为3163688元增值税发票,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46元、执行费34036元,以上共计35882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58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款清偿所欠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