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97号
原告滁州正华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智 审 判 员 隋凤清 审 判 员 石 勇
法官助理 杨中华 书 记 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