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104号
申请人: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市南路**保利国际广场4/**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周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倩,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镇/div>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
申请人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其他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