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410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浑源县人,住山西省浑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东良,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溧阳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平陵佳苑3号商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76609510。
法定代表人:虞芬凤,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溧阳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溧阳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溧阳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