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溧阳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扬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执保96号
申请人:溧阳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平陵佳苑3号商铺1号。
法定代表人:武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溧阳市扬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溧阳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扬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施春红以其所有的苏D×××××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扬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施春红所有的苏D×××××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