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659号
原告: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6号A2-25-1(斌鑫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927494。
法定代表人:黄琼。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远林,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宗彬,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7年2月14日进入原告处工作,约定基本工资为1700元。2019年3月15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2019年4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9月17日被鉴定为伤残拾级。2019年9月下旬,被告告知原告,其不再回公司上班,并于2019年10月8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等。该委审理后做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1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7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是主动要求离职,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告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0700元;2、原告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15805.30元。2019年12月11日,该委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1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由原告支付被告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000元;2、对于被告拖欠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部分仲裁请求,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为经济补偿金问题,因此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17-1号仲裁裁决书应为终局裁决。现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如不服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17-1号仲裁裁决书,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继凯
书 记 员  郭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