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特116号
申请人: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附**A2-25-1(斌鑫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9274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纲,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人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71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庭未就本案证据关联性进行审查,直接将银行流水中案外人***向徐纲的汇款认定为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发放的工资,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向徐纲的汇款能否作为徐纲工资基数的组成系案件事实认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事实作出裁决是对案件事实的处理。而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对事实认定错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所以,本院对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71号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07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威
审判员韩艳
审判员苏渝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