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监6号
监督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黄建,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彬,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6号A2-25-1号(斌鑫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927494。
法定代表人:黄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彬,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742。
法定代表人:童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黄代军,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彬,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琼,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彬,重庆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黄建,重庆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代军、原审被告黄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7995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民监[2019]5001030001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庆审判员何滢
审 判 员 侯 慎 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之 华
书 记 员 冯 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