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邦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图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11民初3808号
原告:江苏图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512669771。
法定代表人:孟小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小冬,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江苏图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1月1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图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图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江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