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商联物流报关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初6663号 原告: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乙108号1幢等33幢2幢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357885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商联物流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7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3688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州汇知思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华观路1933号之三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0XR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商联物流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联公司)、广州汇知思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知思行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汇知思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认定二被告侵害原告就“归类达人实训系统”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并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二被告在其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维权合理支出24681元(其中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4681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依法原始取得软件“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2.0”的著作权,并于2014年03月27日国家版权局完成著作权登记程序,依法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703731号。原告在此后对该系统进行了多次更新,目前软件版本为“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3.0”,更新后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为软著登字第7740669号。两被告未经许可,在IP地址为http://121.40.33.253:9098/的202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关务技能平台中使用的“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进出口商品归类竞赛模块V1.0》抄袭和复制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归类达人实训系统”软件。两被告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证据保全。二被告提供技术支持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关务技能平台中使用的“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进出口商品归类竞赛模块V1.0》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归类达人实训系统”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属于同业竞争者,对于原告的“归类达人实训系统”软件具有接触的可能性。二被告提供技术支持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关务技能平台中使用的“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进出口商品归类竞赛模块V1.0》产品与原告自主研发的“归类达人实训系统”软件产品实现的功能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当庭确认,在本案中主张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名称为“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2.0”、“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3.0”,主张被告方侵害其著作权的涉案侵权软件是“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进出口商品归类竞赛模块V1.0》。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二被告与原告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原告起诉二被告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归类达人实训V2.0》案涉软件中的商品归类及要素的形成系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不具有独创性。“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进出口商品归类竞赛模块V1.0》系二被告自主研发,并且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二被告享有合法的软件权属,被诉软件与原告的权利软件不是同一功能软件,版本也不相同,软件的功能模块也均不相同。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损失,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据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系原告自行委托案外人对“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2.0”用户文档、功能性、易用性和中文特性进行测试。 2、“华商联关务技能大赛单证处理与质量监控软件”、“全国职业院校关务技能大赛”登记界面的网页截图。 3、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3.0操作手册,系涉案软件的界面介绍和操作方法。 4、《独家许可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由《进出口商品归类实物》的主编***于2021年8月出具证明,独家授权教育部全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报关)关务技能赛项目中商品归类子赛项的技术支持平台供应商,即原告作为本教材的独家许可供应商。原告当庭出示了《进出口商品归类事务》一书,该书主编***和***,原告当庭确认其没有得到***的授权。庭审后,原告提交了***的身份信息,并提交了***于2019年8月18日出具的《授权声明》,该声明中记载***授权《进出口商品归类事务》第一作者***代表本人进行本书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等活动。 5、GZ-2019038关务技能赛项规程,证明:原告的“归类达人实训系统”在201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作为技术支持平台。 二被告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前述证据与原告方主张保护的涉案软件的源代码、被告侵权事实均无关联,且证据2、4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结合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前述证据均不予采纳。 二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据1-2系被告汇知思行公司及其员工自行制作的相关软件研发历程情况说明。 2、证据3、4、6、8-11均是关于汇知思行单证处理与质量监控软件的证据。 3、证据5为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介绍和截图网页打印件。 4、证据7系被告自行制作的、对原告公证书的涉案“归类达人实训系统”软件截图与2020年11月该软件的截图对比表,主张原告公证时已对其软件界面进行了修改。 5、(2022)粤广黄埔第4186号公证书、(2021)粤广黄埔第23030、23032号公证书,证明二被告系2018年人社部中国技能大赛报关与国际货运赛项复赛网络赛平台支持方,系2021年教育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合作企业。 6、二被告第二次提交的证据中证据6-8系被告自行制作的损失清单及相关答复函。被告主张,原告针对案外人购买的“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V1.0”提出质疑,相关案外人进行了回复。 7、二被告出具的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8、华商联专家团队证书、汇知思公司相关证书。 9、(2022)粤广黄埔第20427公证书,展示了2021年教育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程。 原告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是被告的“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V1.0”中《进出口商品归类竞赛模块V1.0》是否侵害了原告“归类达人实训系统”复制权,且审理范围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准,前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原告系“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2.0”、“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3.0”的著作权人。前者的开发完成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后者的开发完成时间为2015年2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 二、原告主张的侵权证据 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 根据(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459号公证书的记载:1、2021年5月6日,原告通过浏览器搜索“http://118.31.55.93:8507/”,该页面显示为“2021全国职业院校关务技能大赛”。“赛项入口”项下包括“进出口商品归类”等五个模块。原告代理人进行登录操作后,进入“进出口商品归类”模块,网页上显示“智欣联创”标识。原告浏览了该模块中“食用活乳鸽”、“卫生纸”的页面,展示了归类要素、归类条件。2、原告代理人通过浏览器搜索“http://121.40.33.253.9098/”,进入“202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关务技能”网页,点击该网页中的“进入比赛”后,页面中出现“华商联”、“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该平台包括“进出口商品归类”等五个模块。页面下方显示“技术支持:深圳市华商联物流报关有限公司”。原告在“进出口商品归类”模块下进行登录操作,并浏览了该模块中的苹果泥、宠物口罩页面,展示了要素代码、归类要素、归类条件。经过比对,原告软件中“食用活乳鸽”、“卫生纸”中的归类要素、归类条件项下表述与被控侵权软件“苹果泥”、“宠物口罩”中的归类要素、归类条件项下表述基本相同,排列顺序存在细微差别。 原、被告均确认:1、前述“http://121.40.33.253.9098/”系被告汇知思行公司的网站。两被告亦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合作关系。2、“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平台中的“进出口商品归类”软件就是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进出口商品归类竞赛模块V1.0》。 原告当庭向法庭展示了书籍《进出口商品归类事务》,该书在“前言”中提到原告为配合本书开发了涉案的“归类达人实训系统”,前言部分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 原、被告均提供了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规程(关务技能),证明在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使用的二被告的“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该规程第十条“技术平台”记载,“进出口商品归类竞赛模块V1.0”的依据标准为: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等;“相关参数”栏记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商品编码查询手册》确定进出口商品编码。2、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及海关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裁定等规定,确定进出口商品归类要素。 三、二被告的抗辩证据 被告汇知思行公司提供了“进出口商品归类实训基地软件V1.0”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0年8月20日,著作权人为广州市东洋科技公司。二被告当庭确认,该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即为本案被控侵权软件“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中《进出口商品归类竞赛模块V1.0》”。原告对二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确认。 2016年4月18日,广州市东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处理债权债务后公司知识产权权益归属的决定》,记载:2016年4月在企业注销清算后,按企业发展需要,分别成立软件研发公司广州汇知思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德之云工程有限公司,……经股东商议,同意将公司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权益归属于大股东***,另一股东***自愿放弃知识产权权益。 2021年5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本案原告起诉本案二被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73民初505号。2021年7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21)京73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该案起诉。 四、侵权比对 原告自行提取了“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2.0”和“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3.0”的部分源代码,主张前述源代码系其进行涉案软件著作权备案登记的部分源代码。但二被告对前述源代码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 二被告提供了“华商联国际关务关检融合智慧教学竞赛平台部分代码”,主张该部分代码系平台上的“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模块的代码。原告对此不予确认。 在庭审中,本院两次向原告释明计算机软件侵权比对的原则和方法,告知原告两个网页内容相同不能推断两个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相同,以及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原告坚持认为:原告先于二被告使用“进出口商品归类”的软件,被告有可能接触到原告的涉案软件,而且公证书显示原告该软件界面与被控侵权软件的界面存在相似性,尤其归类要素和归类条件的板块完全相同,故根据“接触+相似”原则,已可以认定构成侵权。原告亦坚持使用网页比对方式。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比对方法,认为“进出口商品归类实训基地软件V1.0”发布时间在原告“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2.0”和“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3.0”发布时间前,不排除原告仿冒其页面的可能。 五、其他事实 原告出具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4681元,共计人民币24681元。 原告提供了其与苏州市职业大学、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采购合同,“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2.0”,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7000元-117800元。其中,原告与苏州市职业大学于2019年签订的合同属于政府采购合同。原告提供了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转账记录。 原告确认其要求二被告刊登道歉声明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以上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规程(关务技能)、《关于处理债权债务后公司知识产权权益归属的决定》、立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采购合同、转账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复制权纠纷。原告系涉案软件“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2.0”和“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3.0”的著作权人,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应当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首先应当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担“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责任。 首先,原告的“归类达人实训系统”在201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作为技术支持平台之一,被告有接触该系统页面的可能,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有接触该计算机软件作品源代码的可能。其次,双方软件运行界面的比对,一般用于标准化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当对软件运行界面、选项和参数设置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而且即使前述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也不能确定无疑的推定被告软件抄袭了原告软件,还应当考虑软件开发时间、被告接触原告软件的可能性、被告独立开发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的“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2.0”和“归类达人实训系统V3.0”并不属于标准化软件,根据原、被告的举证,页面中出现的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代码、归类要素均是根据相关国际标准确定,因此原告权利软件中与被控侵权软件中商品归类代码、归类要素相同是两个软件中参数标准相同的结果,且该参数标准由有权机关确定的,不具有独创性。在二被告举证其具有研发能力、被控侵权软件具有研发基础,甚至被控软件的研发基础早于原告权利软件发表时间的情况下,原告通过软件运行界面的比对不能达到其推定二被告构成侵权的证据目的,原告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原告关于二被告构成侵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7.02元,由原告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