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智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汇知思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505号
原告:北京**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乙108号1幢等33幢2幢1层8号。
法定代表人:辛玉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华商联物流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816、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玉霞。
被告二:广州汇知思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华观路1933号之三915。
法定代表人:宋刚。
原告北京**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商联物流报关有限公司、广州汇知思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商联物流报关有限公司、广州汇知思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二一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