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2972号
原告:***,女,1992年4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9层C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主管,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