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

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丽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02号
申请人:宜兴市华丽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59020T。
法定代表人:潘昌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云,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69872。
原告宜兴市华丽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丽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刚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华丽公司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