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02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华丽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359020T。
法定代表人:潘昌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云,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69872。
原告宜兴市华丽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华丽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永刚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丽公司申请撤回对永刚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华丽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两项合计4090元,由华丽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