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2548号
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长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69872。
法定代表人:穆永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原裴医堂中医门诊部,住陕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69872。
法定代表人:刘志虎,该门诊部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裴医堂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宫宇坤
书记员李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