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

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与新某某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352号

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工业园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69872。

法定代表人:穆永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烟厂大街与道西路交叉口向北30米东(**)货运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8808435XR。

法定代表人: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宫宇坤

书记员李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