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546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长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穆永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金岱工业园文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明江,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豫0104民初54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369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已撤诉,并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3692.1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贯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