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

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5463号
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长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穆永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金岱工业园文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明江,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369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对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369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贯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