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某某、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890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秋旭,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二建司南新商住楼三层右边。

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高铁新城新南大道遵义交旅投大厦20至22层。

法定代表人:杨胜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7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