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767号
原告:***,男,1971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习水县。
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二建司南新商住楼三层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217D。
法定代表人:姚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祖宽,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关于原告***诉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83.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安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母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