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890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韩二大道二建司南新商住楼三层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217D。
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高铁新城新南大道遵义交旅投大厦20至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LXE62Y。
法定代表人:杨胜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0513.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遵义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以760513.8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