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德强,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顺,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盐路49号2幢3楼。
破产管理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熙,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安孝,男,194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系曹安孝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登高,男,1969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梦瑶,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曹安孝、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登高、***、吴梦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90元,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退还60元,上诉人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080元,上诉人曹安孝向本院申请退还50元。
审 判 长 佘 异
审 判 员 张 鹏
审 判 员 令狐荣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星 星
书 记 员 罗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