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890号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OR。
法定代表人:杜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二建司南新商住楼三层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217D。
法定代表人:姚强。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应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灵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