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安顺市恒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2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恒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恒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423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支付15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结案处理,现通知如下:
如被执行人遵义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
律文书或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本院(2021)黔0423执458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
审判员  宋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