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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粤0304民初16482号 原告蒲某某,男,苗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深圳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5月21日。 二、离职前的工作岗位:保洁员。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已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四、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030元加上劳保福利以及津贴,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 五、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其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被告整月不安排休息,每天上班12小时以上,并提供了自行制作的《月份考勤表》、排班照片作为证据。被告对上述《月份考勤表》、排班照片不予认可,辩称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被告没有安排原告加班,并提交了《考勤记录表》作为证据。原告确认《考勤记录表》中签名和指印的真实性,否认《考勤记录表》所记载的内容,但未提供反证予以证实。第一,案中,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表》显示了原告2016年5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期间的工作考勤情况,除2016年12月之外均有原告的签名且其本人在仲裁阶段也予以认可。因此,本院认定原告除了2016年12月之外,不存在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之情形。第二,对于2016年12月份,因被告提交的该月考勤表以及工资表均没有原告的签名或指纹确认,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该月每天工作12小时予以采纳。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份的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540元(2030÷21.75÷8×22×4×150%)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520元(2030÷21.75÷8×9×12×200%)。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21日解除。原告主张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是被告对其不尊重并打击报复,故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辞职协议书》作为证据。被告确认《辞职协议书》的真实性,辩称系原告向被告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案中,上述《辞职协议书》记载“根据乙方(即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甲方(即被告)提出的辞职申请,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关于乙方离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院认为,《辞职协议书》明确记载了劳动关系之所以解除,是原告提出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原告虽在事后对该解除事由不予确认,但在该协议有原告本人签名确认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原告未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本院根据该《辞职协议书》认定系原告向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赔偿金:原告主张根据律师代理费用的标准,诉请被告向其赔偿3000元,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4月7日。 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2457号。 十、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759元;2、被告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6872元;3、被告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6443元;4、被告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86元。 十一、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二、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98元;2、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不足部分13010元;3、被告支付赔偿金3000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蒲某某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54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蒲某某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520元; 三、驳回原告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的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未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