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7073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深圳市宏利德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社区景田北一街**景田****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9140B。
法定代表人:金志勇。
委托代理人:赵永胜,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晗,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系被告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身体损害和人格损失及名誉损失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工作日加班工资1183.8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481.9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1.55元);3、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已年满60周岁,双方所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入职时与被告签署的《劳务雇佣合同》及原告所签署的承诺书亦明确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唐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