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6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望谟县教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6009618288Q。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新桥路525号。
委托代理人:***,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216421066L。
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新区路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望谟县教育局、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236.58元,减半收取5618.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