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8执1013号
白厚炼、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厚炼与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厚炼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白厚炼工程款1155641.00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7.00元、本案执行费1395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一定的金额履行完毕本案标的款、诉讼费、本案执行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