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初8号
原告: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新区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丛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印清,贵州清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燃,贵州清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福平能源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普坪镇戈塘村。
法定代表人:马永会,该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禹,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贵州福平能源集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7604元,原告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减半收取2377元,由原告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金凤
审判员 简 坤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