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金阳恒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11号
申请人:贵阳金阳恒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3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地92520115MA6EL0UQ9C。
经营者付友良。
委托代理人陈静、张义朋(实习),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新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216421066L。
法定代表人陈丛庆,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15民初6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币3348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光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