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63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金阳恒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L0UQ9C。
经营者:付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304779,特别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新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216421066L。
法定代表人:陈丛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黄光跃,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原告贵阳金阳恒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639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金阳恒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跃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舒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