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黔0624执106号某某与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24执10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思南县。
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9日出生,住思南县。
宋万文与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4民初23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宋万文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向本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保证金190000元;2、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45000元;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830元;承担执行费64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甸县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其在银行、工商、税务等方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登记的车辆贵****07、贵****6F本院已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沈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