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6民初7854号
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华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280810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航国际广场B座1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2095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2022年7月27日本院向原告发出《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925.55元。原告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要求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霄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