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7041号 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2808108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市良路9号文化长廊14座首层自编B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NPC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欧希公司)诉被告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欧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联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欧希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返投标保证金5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止计算计算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参加被告举行的“奥园集团2020-2022年度国产智能门锁集中采购及施工”项目的招投标,并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最终原告未中标。由于原告未中标,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联泓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联泓公司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奥园集团工作人员告知威欧希公司关于奥园集团2020-2022年度国产智能门锁集中采购及施工招标的信息,并邀请威欧希公司投标。根据招标文件,招标人为联泓公司,采购形式为集中采购,即由联泓公司受奥园集团委托进行招标、签订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由供应商与奥园集团下属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签订单项目采购及施工合同,并由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投标担保形式为投标保证金或等额保函,担保金额为5万元,汇入联泓公司银行账户;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后10天内予以无息退还;如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或签订集中采购框架协议或坚持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条款的要求和条件、投标人串通陪标或有其他招标文件约定的行为,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有权要求投标保函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8月24日,威欧希公司将五万元汇入联泓公司,附言“投标保证金”。2021年下半年,奥园集团工作人员通知威欧希公司并未中标。此后,威欧希公司多次联系奥园集团工作人员要求退还保证金,但联泓公司至今未将保证金退还威欧希公司。 上述事实有威欧希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威欧希公司工作人员向联泓公司方工作人员催退保证金的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威欧希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并将投标保证金5万元汇入联泓公司账户,奥园集团工作人员于2021年下半年通知其未中标后,联泓公司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后10天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威欧希公司,而联泓公司至今未退还。现威欧希公司请求联泓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协议日期不明,联泓公司应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日期不明,现威欧希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联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