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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亚合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441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浙江亚合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浦东工业区振革路3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