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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678号
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28081087。
法定代表人:林飞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彦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华邦西夏1幢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QPDK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彦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