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97江苏恒力炉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897号

原告:江苏恒力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镇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78684925A。

法定代表人:祝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科技新城科技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PYDQF0B。

法定代表人:任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国,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恒力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力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华忠

人民陪审员  邵旭红

人民陪审员  周建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焱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