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昭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621民初2014号 原告:张某,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告: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0元,退还原告张某。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